要式合同的種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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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的種類包括哪些?

合同對於我們生活來説是非常常用的一種書面約定形式,很多時候都會使用到合同,法律對於合同也是有着相對應的規定,而合同也分為很多種類,要式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種,而要式合同也包括很多種合同,針對要式合同的種類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説明一下。

一、要式合同的種類

1、書面:合同法上的書面合同;

(1)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

(4)建設工程合同;

(5)技術開發合同;

(6)技術轉讓合同;

2、登記:

(1)抵押合同;(擔保法第41條)向土地局、林業局、工商局等登記。

(2)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法第10條,實施細則第14條)向專利局登記。

(3)註冊商標轉讓合同;(商標法第39條)向商標局核准登記。

3、批准:

(1)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外經貿部門批准。

(2)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有關部門批准。

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採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

要式合同 一個概念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之為不要式合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合的關於要式合同的種類的相關知識,當需要簽訂合同時,需要了解要是合同的相關知識,大部分的合同都是屬於要式合同,瞭解一定的知識以及如何區分要式合同,對於簽署合同有一定的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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