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誰負責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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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誰負責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誰負責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一般是由原告負責舉證責任的,也就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進行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2、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3、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4、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5、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因為侵權方面發生一些糾紛導致需要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訴訟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受到損害,然後才能夠要求對方進行一定的賠償,這主要指的就是一般的舉證責任的原則,還有一些是比較特殊的,比如説在醫療事故當中就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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