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民事訴訟責任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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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民事訴訟責任誰舉證?

發生民事訴訟責任誰舉證?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都可以舉證,特別是各自能夠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能夠保證在判決的時候對自己更有利。

二、民事訴訟舉證時效是多久?

舉證時效也就是審判實踐中所説的舉證期限,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尚未做出具體的規定來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我所可以給舉證時效下這樣一個定義,舉證時效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提出某項主張時,應在人民法院規定的訴訟期間內,提出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逾期不能或者沒有提供證據的即是不履行舉證責任,放棄舉證的權利,應當承擔不利舉證的後果的一種制度。

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有利於正確貫徹實施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目的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使人民法院能夠及時地解決民事糾紛。然而,審判實踐中,有的民事案件審理期限過長,使訴訟時效的目的難以實現,從而失去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意義。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般由原告承擔,也就是誰提出,誰舉證。在特殊情況下,如當事人收集證據困難,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由法院協助收集證據。當事人應該在舉證時限內提交證據,遇到困難的時候要及時申請延長舉證時限。

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如果能夠順便遞交相關的證據,對於案件的審理會更加的方便,對當事人來説也能更加有利。但是需要舉證才能夠有證據在法庭上呈現,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承擔的規定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上是十分詳細的規定的,要使實體法的訴訟時效制度得以正確實施,程序法就應該有相應的訴訟時效即舉證時效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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