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負舉證責任的是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6W

一、民事訴訟負舉證責任的是誰?

民事訴訟負舉證責任的是誰?

民事訴訟中,一般由起訴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因為我國是實施“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所以由起訴方的當事人對他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並予以證明,若訴訟終結時根據全案證據仍不能判明當事人主張事實的真偽,則會由該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標準規定由何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以及證明何種事實存在或法律要件事實的存在。由於民事案件乃民事權益之爭,在當事人之間,一方主張權利,對方必然要設法主張對方的權利不存在或已變更消滅。這些權利主張或免除利益的主張必須建立於一定的法律事實之上,而這些事實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稱為法律要件事實。

(1)一般規則:該規則主要採用法律要件説。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現行成文法規來分配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將“誰主張,誰舉證”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這一規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層面上,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應對哪些具體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夠明確,無法解決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如何裁判的問題,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為了進一步完善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第5條、第6條又分別對合同糾紛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例如第5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負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特殊規則:危險領域説、蓋然性説、損害歸屬説等理論是隨着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產品責任、醫療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產生而出現的,因此一些國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考慮到與法律要件分類一般規則不同的一些規律應採用例外規則,即舉證責任倒置。

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分配原則

(一)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實行無過錯責任的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勞動事故等訴訟,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訴方只需要舉證證實發生了侵權後果即可,被告方必須證明對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過失並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就要承當民事責任。

(三)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在執行推定過錯的責任中,原告方或反訴方的責任是證明自己因為對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受到了傷害或損失;被告則必須承擔舉證證實自己已經盡到了法定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方或反訴方一要證明自己因為對方的失誤給自己造成了人財損失,二要證實對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被告方則要舉證證明自己確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警示和安全義務。從數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訴方似乎去證明兩個法律事實即損害結果和損害原因;但實質上,舉證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為受損害事實已經是鐵定了,否則就不會有訴訟(欺詐訴訟除外)。被告方不舉證,就意味着自己敗訴,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法律的天平是向受損害方傾斜,特別加重了施工方的義務。

(四)過錯原則。無論是有關合同的訴訟還是有關侵權的訴訟,過錯原則都是適用的。從證據學的意義上講,證實對方的過錯,侵權之訴中的權利主張者必須用證據證實法律事實,而相對方也必須如此。即使是合同中一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合同雙方都有將運用自己已經掌握的證據來放大自己利益要求,削弱對方證據的攻擊力,並減小權利要求的幅度。這種訴訟舉證責任是對等的。

(五)公平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有一種特殊的案情,就是原被告雙方都不能舉出足夠的證據來證實自己主張。但是,如果不對原告方或反訴方予以賠償或補償,或者要求被告方承擔一定責任,就不足以體現法律的公平、公共,不足以安慰受害方,不足以安慰受害方及其親屬的心靈。

依據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分配原則,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般是誰舉證誰就承擔責任和後果。任何案件的判決必須以法律事實為依據,而法律事實的成立必須有確實丶充分丶有效的證據。瞭解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訴訟舉證原則的法律法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