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是誰
一、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是誰
(一)、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規定由被告負責舉證,這種將舉證責任指向被告的規定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此處指的即是醫療,勞動糾紛等)。
(二)、行政訴訟
由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一項原則。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二、行政訴訟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治審判權限範圍的;
2、起訴人無原告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3、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
4、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的;
5、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6、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7、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8、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9、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10、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11、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舉證的時間期限也是不一樣的,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一般相對時間比較長一般,一般是不低於三十天;行政的舉證時間期間相對就沒有那麼長,一般是被告受到舉證通知書後的十天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