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有關的案件時法院調查證據可否質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處理有關的案件時法院調查證據可否質證

處理有關的案件時法院調查證據可否質證

依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質證時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的證據是可以質證的。但是如果是法院依職權自行調取的證據,基於法院中立的裁判地位,當事人就不能在庭審中對其進行質證了。雖然當事人可以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提出意見,但是不能同法院在法庭上就這些問題進行辯駁。如果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以後,的確發現證據本身或者收集證據的方法存在問題,就應當自行撤回該證據。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期限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期限應該是視證據種類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應該在開庭錢提交證據、交換證據的規定期限屆滿之前七天或者是開庭前一週內,不過在庭審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新證據或當事人無能力舉證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出申請。法院對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天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法院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天內作出答覆。

行政訴訟證據提供規則

(1)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34條第1款規定了法院的此項權力,法院若在審理案件時發現當事人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自然有權要求其提供。當然,法院並非一定要等待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完證據才能審理案件,因為不能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的當事人,只能面對不利的訴訟後果。

(2)被告履行舉證責任的最終截止期限為在一審庭審結束前。

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並未如此明確地規定,但從司法解釋的兩個條款中可以作此推論。司法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法院在進行有關的處理時,當事人使用證據是自己權益維護的重要基礎,也是法院進行安檢判決的重要依據,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是具有時效性以及真實性,所以有關的部門在進行案件的處理時,可以質證,而且質證也是程序上的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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