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種常見刑事案件證據調查方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幾種常見刑事案件的主要證據調查方法如下:

13種常見刑事案件證據調查方法

一、故意殺人案件

1、被害人陳述或目擊及知情人的證明,由辦案人員就案件的具體情況製作詢問筆錄,從中獲取案件的有關證據。

2、通過詢問案發現場的鄰居、過路羣眾、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屬、親戚朋友等,獲取案發前後的情況。

3、現場勘查卷。包括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提取現場遺留物及有可能與偵查有關的物證、書證,複查現場的照片及筆錄。

4、法醫、技術鑑定卷。

(1)解剖被害人屍體。確定死者死亡時間、血型、傷口位置(包括受損傷程度及由何兇器形成)、致死原因;

(2)被害人受傷情況。包括受傷程度、形成原因、與兇器比對檢驗、鑑定記錄、結論,提取被害人病志;

(3)精神病患者應當由指定的醫院做出鑑定;

(4)與案件相關的技術鑑定材料。包括血型、毛髮、唾液、指紋、足跡、遺留物、痕跡、排泄物、毒性等檢驗都應作出詳細的鑑定報告;

(5)作案工具的鑑定材料。如刀的長短、寬度與傷口的比對鑑定,槍殺案件的子彈、彈道、彈殼的鑑定;

(6)屍體腐爛或碎屍的,應作顱像重合鑑定或DNA同一認定。

5、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遺留於現場的兇器,如刀、匕首、斧頭、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訊工具等實物和照片(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有辨認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認兇器,製作辨認記錄。

6、訊問犯罪嫌疑人。

(1)問清殺人動機,如仇殺、姦情殺人、圖財殺人、義憤殺人、流氓殺人等,並進行查證核實;

(2)問清作案手段,確定是刀殺、電擊、溺水、活埋或悶死(傷)、勒、掐、凍死(傷),還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傷)、毒死(傷)、注射藥物致死(傷)等;

(3)問清作案時間、地點、作案的事實情節,如實施過程中的細微情節,處罰時可減輕或加重的情節,以及旁證情況等;

(4)有同案犯的,應問清如何預謀、分工、實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體行為及應負的責任;

(5)兇器下落及來源。

7、被害人死亡的,應調取被害人户卡,證明身源。

8、其他證據材料。包括犯罪造成的後果,如家庭的損失、破裂、對其親屬的影響、社會輿論等,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係,如來往關係、經濟關係、親屬交往、親情、姦情、有無利害衝突等。

總之,獲取的證據必須是足以認定犯罪行為是該犯罪嫌疑人所為。

二、搶劫案件

1、製作被害人詢問筆錄。問清被害人被搶的準確時間、地點、周圍環境,嫌疑人的體貌特徵,嫌疑人實施搶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脅語言,嫌疑人持何種兇器,搶劫的人數,嫌疑人作案分工情況,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搶物品特徵、數量、價值、購買年限,被害程度(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詢問知情人),被害人衣着等。

2、詢問當事人、目擊者、知情人,獲取案件的有關證據。

3、辨認、指認證明。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指認,對作案工具、贓物等的辨認,製作辨認筆錄。

4、現場勘查卷。如現場圖、現場照片、勘查筆錄、實物提取證明。

5、屍(活)體鑑定結論。被害人死亡的,應進行屍檢,出具屍檢鑑定,活體應作出傷情鑑定,認定傷口形成情況、受傷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搶救記錄、病歷、診斷書等。

6、估價鑑定。被搶物品應委託物價部門作出估價鑑定。

7、物證及作案工具。被搶的物品及兇器應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技術卷。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髮、現場指紋、足跡鑑定、痕跡檢驗報告,現場遺留物提取、檢驗結論及技術鑑定材料等。

9、審訊犯罪嫌疑人。問清

(1)作案時間、地點、環境;

(2)目的、動機、手段,如暴力捆綁、毆打、傷害、脅迫威逼以及用酒、藥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種兇器、物品。其特徵來源和下落情況;

(3)搶劫的情節,如基本事實、作案次數、活動範圍、活動場所、實施犯罪的對象、作案時衣着、搶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體貌特徵等;

(4)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處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贓情況,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從犯、脅從犯。

10、作案後造成的後果和社會危害影響的有關材料。

三、盜竊案件

1、詢問被害人或被盜單位。問清被盜時間、地點、被盜經過,如何發現被盜,被盜物品的數量、特徵、種類、購買時間及價值。問清被盜贓款的具體數額、面值張數,被盜錢物存放於何處,單位被盜的要取保管人證,法人出證的無效。

2、提取可證明被盜物品價值的證據,如購物發票等。

3、力求獲取原始贓證,查獲的所有贓款、贓物應拍照片,附卷作為案件證據,原則上贓款、贓物應隨卷移送。如確實必須先發還失主的,應作詳細的記錄。無法取得原始贓證的,必須有贓款、贓物下落的確鑿證明。如贓款已被花銷,應查明花銷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證明人,獲取用贓款購買的實物。贓物被變賣的,力求找到買主,取得原物或證明。  

4、通過詢問知情人或發案現場羣眾獲取案件的有關證據。

5、對追繳的、犯罪嫌疑人退贓的贓物應由物價部門做出估價鑑定。

6、有盜竊現場的要有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現場圖,提取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現場的痕跡、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現場提取的毛髮、指紋、足跡等應做鑑定,對現場痕跡如撬門、破鎖、擠壓等形成的現場周圍的其它痕跡也要做鑑定。

8、力求繳獲全部作案工具,對已繳獲的作案工具有鑑定價值的,必須經過技術鑑定。

9、審訊犯罪嫌疑人。

(1)審清犯罪的次數及具體情節,包括作案時間、地點、手段、預謀和實施過程;

(2)審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和目的,盜取財物的數量、品種、規格和型號;

(3)問清贓款、贓物的下落,進行銷贓、藏贓、窩贓、用贓的人員、地點以及退贓情況;

(4)問清作案工具的具體情況和作案工具的來源及下落,有無提供作案目標和作案工具的人員,如有,要審明提供的過程;

(5)合夥作案的,要審明是集團作案還是共同犯罪、合夥作案次數、每個人應負的罪責及同夥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證;

(6)有無其他犯罪;

(7)必要時,組織犯罪嫌疑人辨認作案現場,製作現場方位圖和辨認筆錄。

10、作案後果或造成危害影響的證據材料。如盜竊外國人錢物,盜竊珍貴文物、珍稀動物、軍用物資、救災錢款、銀行、金庫等,給上述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社會影響的材料。

四、強姦案件

1、詢問被害人。問清發案時間、地點、手段等犯罪事實和情節、犯罪後果,問清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對被害人的陳述要經查證屬實,排除偽證和誣告的可能性。對於不滿十四歲幼女的詢問應由其監護人在場並在詢問筆錄上簽字。

2、詢問被害人親屬或知情人,瞭解所得情況的來源及具體的案情。

3、獲取目擊羣眾的證言。

4、走訪調查中所獲的證據材料。

5、強姦作案遺留下來的精液、血跡要經過化驗和查證,同時對現場提取毛髮、指紋、足跡,現場遺留痕跡、遺留物、分泌物、鋪墊物、擦拭物進行鑑定。必要時應作DNA鑑定。

6、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壞的衣褲、內褲、血衣、被強姦後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提取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廝打遺留在現場的鈕釦、褲帶及其它隨身攜帶物品。

8、提取被害人受傷情況的診斷證明、病歷等,陰道撕裂、身體表皮受傷、妊娠等,要做出鑑定結論。

9、被害人死亡的,應做屍體鑑定結論。

10、製作現場勘查卷,包括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

11、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現場指認筆錄。

12、收繳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的作案工具,拍照後附卷,並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嚇、脅迫被害人,實施強姦犯罪時所用。

13、調取被害人户卡、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

14、審訊犯罪嫌疑人。

(1)審清實施強姦犯罪的時間、地點及周圍環境;

(2)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如過去相識、有過來往的,要查清他們之間的認識過程和接觸情況

(3)實施強姦的具體手段和經過,包括暴力脅迫、誘騙、醉酒、藥物麻醉、利用職權或從屬關係等;

(4)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實施強姦犯罪的思想基礎和預謀過程;

(5)實施強姦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致傷、致殘、致死等);

(6)犯罪前後的表現,是初犯還是慣犯,是投案自首還是被迫交待;

(7)如系輪姦犯罪要分清主犯、從犯和各自的罪責;

(8)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的生理特徵、衣着、年齡的瞭解情況。

15、被害人受侵害後造成的後果,如精神失常、呆滯等。

16、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五、故意傷害案件

1、詢問被害人。包括被害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後果,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所持何兇器。

2、詢問目擊者、知情人,瞭解案件事實情況。

3、進行現場勘查,提取有關物證、兇器。

4、對傷害程度作出鑑定。辦案單位向法醫鑑定部門提供鑑定所需的一切資料,由法醫鑑定部門作出損傷程度鑑定。

5、由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兇器進行辨認,並製作辨認筆錄。

6、提取兇器,拍照附卷,兇器上的血跡應鑑定比對。

7、審訊犯罪嫌疑人。

問清(1)作案時間、地點、手段和過程;(2)作案動機和目的,這是確定是否故意傷害的關鍵;(3)作案工具的種類、來源和下落;(4)造成的後果;(5)對被害人體貌特徵的描述,對所提取兇器應辨認,確定是否為傷害被害人時所持;(6)有同案犯的,應分清主次,區分責任,口供互相印證。

六、聚眾鬥毆案件

1、通過詢問現場目擊證人,瞭解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情況,毆鬥規模及毆鬥情況,毆鬥中使用的作案工具、傷亡情況。

2、通過走訪調查現場周圍羣眾,獲取案件情況和線索,並加以查證核實。

3、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製作現場勘查筆錄,提取發案現場相互毆鬥使用的工具,對現場公共設施被砸、打壞的車輛、房屋門窗等損壞程度如實記錄拍照。

4、對毀壞的公共設施物品的價值、新舊程度取證核實,並由物價部門作出估價鑑定。

5、毆鬥雙方犯罪嫌疑人的傷亡情況,應有醫院的搶救記錄、診斷、病歷等;如死亡的,做屍檢報告,傷殘的做活體傷殘鑑定。

6、作案工具實物和照片。

7、有辨認能力的應組織辨認,定時、定位、定兇器。

8、造成社會危害程度如交通堵塞、工廠停業、學校停課等材料。

9、審訊犯罪嫌疑人。

(1)要審明聚眾鬥毆的次數及每次的起因、時間、地點、實施過程;

(2)審明每次的參與人數規模,造成的社會影響;

(3)審明兇器的來源和下落;

(4)審明作案前的預謀活動以及參與人在作案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輕重。

七、尋釁滋事案件

1、詢問受害人或單位(應由具體人出證),問清發案時間、地點、原因,作案手段和過程,受損害程度,滋事次數等。

2、在場目擊人的材料,走訪調查中獲取的證據材料。

3、故意毀壞公私財產的,現場應有現場勘查筆錄、照片、現場圖,要如實記錄被損壞情況。

4、損壞的物品種類、數量、新舊程度、價值,並由物價部門做出估價結論。

5、結夥哄搶財物的次數、數量、種類及新舊程度、價值,並做出估價結論。

6、欺行霸市、擾亂正常貿易秩序所造成的影響的有關材料。

7、拋投石塊、污物等造成人身精神污辱的次數、後果、損傷程度的材料。

8、被害人受傷的傷情、法醫鑑定、醫療病歷、診斷等材料。

9、收繳作案兇器並拍照。

10、審訊犯罪嫌疑人。

(1)審明尋釁滋事次數及每次作案的時間、地點、實施過程;

(2)審明作案的具體原因及造成的後果;

(3)審明作案時使用的兇器和下落

(4)審明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種類、數量、去向;

(5)共同作案人在實施作案中每人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輕重,口供應互相印證。

八、販賣毒品案件

1、如採用控制下交付或其它偵查措施現行抓獲犯罪嫌疑人破獲的案件,可以對發案現場拍照、攝像、提取現場遺留物、實物及有可能與偵查有關的物證。

2、訊問購買毒品人、毒品持有人、中介人,詢問特情人員、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朋友及其他知情人,瞭解是如何與犯罪嫌疑人相識的,並瞭解犯罪嫌疑人對販賣的毒品還掌握哪些情況。調查中應主要了解本次購毒的過程,之後再進一步深挖。

3、提取書證,對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打擊而偽造的銷售審批手續,必要時作文字鑑定,以確定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

4、提取物證,包括毒品、販毒用款及犯罪嫌疑人作案時使用的交通、通訊工具以及遺留在現場的其它物品。

5、對毒品進行檢驗,確定毒品的種類、數量(劑量)。

6、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來源、種類、數量(劑量)、包裝、毒資來源等均應查證核實。

7、毒品繳獲後應制作扣押物品清單,如實填寫品名、數量,訴訟終結後應制作銷燬物品清單,將毒品交有關部門銷燬。

8、審訊犯罪嫌疑人。

(1)要審清毒品的來源、種類、數量(劑量)、去向、販賣次數及毒品的真偽;

(2)審清販賣毒品的動機和目的;

(3)每次販賣毒品的時間、地點、範圍及全部過程;

(4)作案工具、交通運輸工具、方式方法、資金渠道、獲利數額、贓款去向都應問清;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作案次數、毒資來源、如何分贓等,要分清主次,並且口供互相印證。需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販賣的是假毒品,行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誘騙他人購買或轉賣牟利,由於無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只有詐騙故意,因此只要詐騙的數額較大,就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當成真毒品販賣,應定販賣毒品罪(未遂),至於販賣摻假毒品的,不論其中有多少其它成份,只要含有毒品成份,就應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九、合同詐騙案件

1、詢問被害人或被害單位(由主要經手人出證)。問清被騙時間、地點與犯罪嫌疑人相識過程,所籤合同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細節,被騙款、物數量等。

2、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中介人、知情人、關係人,瞭解案件發生前後的事實。

3、注意收取書面證據。

包括(1)偽造的身份證、工作證等證件;(2)偽造的介紹信、文件、書信等材料;(3)偽造的公章、名章等印章;(4)偽造的支票、本票、匯票、提單等票據;(5)虛假的合同、協議等資料。

4、獲取被騙財物流向的有關材料。如銀行往來帳及財會部門物資部門的轉款、劃款、入帳、支出、提現,物資的入庫、出庫、保管、使用等原始憑證複印件並由提供材料方加蓋公章標明出處,提供的時間。

5、注意收集作案工具。如私自刻印、偽造文件、證件的工具,作案使用的計算機、計算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並拍照附卷。

6、追繳贓款、贓物並拍照附卷。對被騙的物資由估價部門作出估價鑑定。

7、被害人有辨認能力的,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並製作辨認筆錄。

8、對有關文字材料進行必要的文檢鑑定。

9、調取涉嫌犯罪單位在工商、税務部門的登記材料及財務帳簿、報表等材料,必要時可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10、審訊犯罪嫌疑人。

應問清(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簽訂、履行合同)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2)是以自然人還是單位的名義作案;(3)是否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4)是否有虛構、冒用他人名義的行為,是否有假擔保,如何虛構冒用的;(5)是否有收受對方款物後逃匿的行為;(6)非法佔有款物的價值、流向;(7)作案工具的來源、去向;(8)有同案犯的,問清如何預謀、分工、分贓的,分清地位、責任。

十、票據詐騙案件

1、詢問被害人(單位),瞭解被騙的時間、地點、被騙方式,被騙款物數量、價值。提取犯罪嫌疑人(單位)用於詐騙的票據。

2、詢問涉案人員、知情人,獲取案件有關證據。

3、銀行出具的匯票、本票、支票有無資金保證的證明。

4、注意收繳偽造的印鑑等作案工具。

5、對有關票據、印鑑做出技術鑑定。

6、對犯罪嫌疑人或所持票據有必要的製作辨認筆錄。

7、追繳贓款、贓物並拍照,對贓物由估價部門作出估價鑑定。

8、審訊犯罪嫌疑人。

應重點問清(1)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2)對所持的金融票據是否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金融票證;(3)是否有簽發無法兑付的支票、匯票、本票騙取財物的行為;(4)票據流轉過程中的具體行為;(5)騙取財物的數量、價值、去向;(6)有同案犯的問清責任、地位、作用、分贓情況。

十一、偷税案件

1、通過詢問參與人、知情人、關係人、瞭解案件有關事實情況,獲取相關證據。

2、調取財務帳目進行審計,並做出審計結論。

3、調取涉案財務記帳憑證等書證、物證的複印件,註明出處並加蓋公章,註明調取時間。

4、調取納税義務人在税務機關納税的有關情況,納税義務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的複印件,確定納税義務人的納税性質的有關材料。

5、確定偷税犯罪的主體資格及納税義務人偷税手段的有關證明材料。

6、納税義務人偷税的鑑定結論應告知納税義務人。

7、追繳贓款、贓物並拍照附卷。對贓物要由估價部門作出估價鑑定。

8、審訊犯罪嫌疑人(指納税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包括企、事業單位、個人)。

重點審清(1)工商註冊、税務登記及生產、銷售、經營和納税情況;(2)是一般納税人還是小規模納税人,是否設立財務帳,是否有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3)偷税數額及佔應納税額的比例,是否因偷税被税務機關進行處罰及次數;(4)贓款去向;(5)有無同案犯,是如何預謀、分工的,要區分地位、作用,問明分贓情況。

十二、職務侵佔案

1、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知情人、關係人獲取案件有關事實及證據。

2、調取財物帳目等證據清單。

3、調取被害單位的企業註冊登記資料的複印件、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身份的證明材料,以確定犯罪主體。

4、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關的物證,如平帳用的假髮票、偽造、變造有關帳目的憑證等。

5、犯罪嫌疑人所佔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證明材料。

6、犯罪嫌疑人所侵佔財物的去向的證據材料,如揮霍、還債等。

7、追繳贓款、贓物,並根據需要進行拍照,由估價部門對贓物作出估價鑑定。

8、有關財務帳目的審計鑑定報告。

9、有必要的對提取的文字材料進行文字鑑定。

10、審訊犯罪嫌疑人。

應問清(1)犯罪的動機、目的;(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點是否為利用職權侵佔本單位的財物;(3)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作案過程;(4)贓款贓物的去向;(5)有共同犯罪的問清預謀、分工情況,區分地位、責任,分贓情況等。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

1、通過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現場目擊證人和知情者,瞭解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經過、後果等有關情況。

2、通過走訪調查知情人或現場周圍羣眾,獲取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車型、車號、顏色等特徵性證據,並製作詢問筆錄。需辨認的,應組織辨認,並製作辨認筆錄。

3、進行現場勘查,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繪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拍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確定何種車肇事,車輛行駛方向、車輛軌跡和接觸點。分析事故原因,對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

4、提取現場被車輛撞擊散在的玻璃碎片、工具、傷者衣物、鞋帽及隨身物品等物證。

5、提取醫院搶救記錄、治療的病志、診斷材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鑑定》的規定,對傷殘人員應作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鑑定。

6、對道路交通肇事車輛的技術狀況及車體痕跡作出鑑定,瞭解肇事車輛狀況以及車輛狀況在交通事故中的因素。

7、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進行屍表檢驗或屍體檢驗,確定致傷部位、程度,狀態、死亡原因。

8、涉嫌酒後開車的肇事人應作乙醇檢驗和吸毒檢驗,獲取肇事人員是否飲酒、吸毒的證明,如有並詢問知情人確定飲酒、吸毒時間、地點、數量。

9、與案件相關的技術鑑定材料,包括對當事人血跡、血型、毛髮鑑定,車輛與路面、撞擊物的痕跡鑑定,現場遺留物等的鑑定材料,制動、燈光等性能的技術鑑定,載重車速的鑑定。

10、對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情況進行價格鑑證,確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後果。

11、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車輛和駕車人、隨車人以及其它特徵性狀態,應由現場目擊者進行辨認,製作辨認筆錄。

12、應調取死者的户籍證明,車輛所有權和使用權及受益者的證明材料。

13、審訊犯罪嫌疑人,應認清事實,查明案情,審清肇事時間、地點、肇事車輛,是否飲酒,駕車時的生理、身體狀況以及發生事故的後果、原因及應承擔的事故責任。

刑事案件證據調查,要始終堅持證據真實有效的原則,在實踐中,由於案件的性質複雜程度不一,對於不同的案件,上述的證據調查方法,不一定涵蓋所有案件情況,辦案人員應該視具體工作情況酌情考慮。對於其他未列舉的案件證據調查方法,可參照以上的證據要求進行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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