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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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有哪些

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採納的證據均需要原被告雙方質證。司法鑑定產生的結論很有可能會被法院採用,因此司法鑑定所需要的材料均需雙方當事人質證進行確認。

1、質證程序的啟動

司法鑑定人出庭質證可以由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終決定權在法庭。

2、出庭通知

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法院經審查同意後,應在開庭前三日向司法鑑定人送達出庭通知。

3、出庭

司法鑑定人按出庭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時間準時出庭,並向法庭提供鑑定人的資格證明材料。這也可以稱之為資格審查程序。首先,審判人員傳司法鑑定人到庭;隨後,審判人員審查司法鑑定人的身份信息、執業資質等情況;再後,審判長告知出庭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出庭質證

申請出庭作證或質證方首先向鑑定人詢問,然後由對方詢問,法官只在必要時對鑑定人作一些補充性的詢問。鑑定人在法庭上必須陳述所作鑑定結論的根據、過程和科學基礎,回答相關各方提出的疑問,司法鑑定人在法庭上對案件公訴人、辯護人、當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依照法律程序對作為證據的鑑定意見提出的有關問題應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如實回答。

5、核對筆錄

法庭質證完畢後,審判長宣佈鑑定人退庭時,鑑定人即可退出法庭並在庭外等候,待庭審結束後核對庭審筆錄、簽字。鑑定人對質證筆錄應仔細閲讀,如果沒有錯誤,即可簽名。如有錯誤,提請法官改正筆錄。筆錄改正後,再簽名。

二、如何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鑑定人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鑑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鑑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的申請。

重新鑑定的,原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證據的提交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提交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後,才可以被法院採納使用,如果證據難以取得或者有可能滅失,那麼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證據的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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