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證據種類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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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證據種類都包括哪些?

行政案件證據種類都包括哪些?

1、行政案件證據種類都包括書證、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的稱述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行政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1、行政二審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行政二審案件的一般處理規則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想要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公民、單位,除了需要書寫行政訴訟書之外,還需要收集與行政糾紛案件相關的證據,並在起訴時與行政訴訟申請書一起提交給法院,對於僅提交訴訟申請書,卻沒有提交相關行政糾紛確實存在的情形,提出的訴訟申請極有可能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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