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與反證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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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證與反證概述

本證與反證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是否為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的要證明的事實根據,可以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兩類。本證,是指能夠證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凡是由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來證明該方主張事實的證據的,即為本證。反證,是指能否定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反證的目的是提出證據否定對方提出的事實,凡是為了推翻對方所主張的事實,而提出與對方相反的、即相抵消的事實根據的,稱為反證。

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該分類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為標準,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證,也都有可能提出本證。

2.反證與證據反駁不同,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反證是提出證據否定對方所提出的事實;而證據反駁是不提出新的證據。

3.反證是對對方所提出的事實的反對,而不是對訴訟請求的反對。

二、本證與反證的區別

1.舉證人是否有舉證責任不同

本證的提出方對證明負有舉證責任,提出的證據為本證;另一方沒有主動舉證的責任,反駁對方所舉出的證據為反證。

2.本證與反證的作用不同

本證的作用在於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並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

3.對提出證據方的要求不同

本證的提出方,要證明這個事實,根據法律規定,必須要舉出本證加以證明,否則法院不予以認定,因此是必須要主動提出。而對於反證的提出方,並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要提出反證,其可以舉出反證用於動搖,也可以不舉出反證,由法院對本證進行考證。

4.證明力的要求不同

本證的舉出需要強有力地證明一個事實,而反證只用達到動搖法官對這個事實的判斷即可,也就是説本證必須達到讓法官確信才可能成立,否則被反證動搖後,該事實要繼續舉證證明,或者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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