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來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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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在審理一個案件的時候,有時需要通過證據來審理案件的相關點,而證據在法律的角度上來説又分為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當中的傳來證據與間接證據都是間接的。今天,小編就好好的為大家梳理一下傳來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有哪些?

傳來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有哪些

一、 從概念分析

1、凡是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也叫"派生證據"或"衍生證據"。如證人從他人處得知案件事實的證言、書證的副該、音像資料的複製品等都是。

2、 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繫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二、 從遵守規則來分析

1、 傳來證據特殊規則

運用傳來證據時,除遵守一般的證明規律以外,還應該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規則:

(1)來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在運用傳來證據時,應採用傳聞、轉抄或複製次數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傳來證據時,不能輕易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前提條件:

(1)必須證明原件確曾存在過或此刻仍然存在;

(2)必須證明副該或複製件是真實的,其製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3)必須有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原件真實與否並不能成為能夠提供複印件或複製物的條件。不管原件的內容是真實的還是不真實的,它都是原件。如果原件是真實的,其副該、複製件是虛假的,仍然不能提供該副該或複製件。只要複印件、複製件是忠實於原件或原物的,就可以提出,其內容真實與否,是否具有可採性,則由法院審查。明確規定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應包括以下理由:

(1)原件確實已被銷燬、遺失,但提供者出於惡意的除外;

(2)原件在對方掌握中,對方如出示該材料可能對其不利因而拒絕出示。如果控方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掌握着可以作為其有罪、罪重證據的原件,但通過合法的偵查措施又無法得到,則只能出示副該;

(3)原件在他人掌握編輯收集整理,而不可能得到。比如原件由身在海外的人保管,而一時又無法找到此人;

(4)原件因客觀原因確實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如户外的大型廣告牌,書寫於路面上的書證,由於其位置無法移動,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則可以用照片或其他的形式來代替;

(5)因涉及國家安全,需要保密不能調取原件的。複印件、複製品的製作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且要經過嚴格的查證、認證,經與原件或原物核對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是真實的,在結合其他證據排除了一切可疑情況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間接證據遵守原則

根據間接證據的特點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客觀性,用於定案的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經查證屬實,即必須都是客觀真實的;

(2)關聯性,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真實存在客觀聯繫,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實際意義;

(3)充分性,間接證據必須達到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要的量;

(4)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5)完整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6)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三、從實踐運用上分析

1、傳來證據的實際運用

傳來證據的取得經過了一個或幾個中間環節過程,其證明價值一般而言隨中間環節的增加而減弱,此外,其證明價值還要受傳播方式、中轉環境等具體條件的影響。傳來證據在實踐運用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傳來證據可作為獲得原始證據的線索,通過傳來證據獲取原始證據。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3)其與原始證據相互印證可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力。

(4)在無法取得原始證據或取得原始證據確有困難時經查證屬實的傳來證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5)對傳來證據的審查要着重查明其來源。傳來證據在中國的理論和實踐中,從未被完全否定。傳來證據並不等同於傳聞證據。有不少學者把傳來證據和傳聞證據混為一談,並以此為據為傳聞證據在法庭上被採納作辯護。人們在實務中比較常見的是以書面證言代替證人出庭作證。這一書面證言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依照傳聞規則,這肯定是傳聞證據,是要被排除的。但有在司法實踐中以及理論上普遍都將其當作原始證據,刑事訴訟法把書面證言與證人出庭所作的證言效率上等同,就不足為怪了。其實,就書面證言而言,其也經過了一個轉述的過程。在證人陳述,記錄人在記錄的過程當中,所記錄的並不是正在發生的案件事實,而是證人的陳述,到了法庭上的書面證言,就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書面證言應當作為傳來證據比較妥當。這也是個概率的問題。排除傳聞,就與人們傳統的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學理分類相沖突,從來都沒有否定過傳來證據的價值,要引入傳聞規則,首先必須重新審視對傳來證據的認識。傳來證據可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可作為檢驗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可作為加強原始證據證明力的工具;在無法獲得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合法查獲的傳來證據還可作為定案的根據。在申請人無法取得原始證據時,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能夠形成證據鏈的傳來證據,行政機關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取、鑑別、審查傳來證據,從而查證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斷。

2、間接證據的實際運用

(1)應審查間接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且為法律容許的證據方可採用

(2)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事件、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目的、動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的等,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3)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須得到合理地排除

(4)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確鑿無疑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傳來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由上可以清楚的知道,間接證據是包含在傳來證據裏面的,傳來證據裏面既有直接證據,也有原始證據。因此不能説間接證據就是傳來證據,也不能説傳來證據就是間接證據。其實,無論屬於什麼證據,對於審理案件來説,都是至關重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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