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及違反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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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及違反後果有哪些

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及違反後果有哪些

第一、義務的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已有法律明文規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經理,就必須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後者是約定義務,只以約定為前提,如事先無約定,擇業就不受限制。

第二、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後者是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成為競業限制的對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的。

第三、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前者是董事經理任職期間,後者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以後的若干時間。

違反的後果: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競業限制如何認定

競業限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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