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與反證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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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舉證人是否有舉證責任不同,本證的提出方對證明負有舉證責任,提出的證據為本證;另一方沒有主動舉證的責任,反駁對方所舉出的證據為反證。
2、本證與反證的作用不同,本證的作用在於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並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
3、對提出證據方的要求不同,本證的提出方,要證明這個事實,根據法律規定,必須要舉出本證加以證明,否則法院不予以認定,因此是必須要主動提出。而對於反證的提出方,並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要提出反證,其可以舉出反證用於動搖,也可以不舉出反證,由法院對本證進行考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查閲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本證與反證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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