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屬於言詞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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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對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各種證據是案件審理能夠順利進行的保障,法院可以通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結合相關的法律條款,對案件做出正確的審判,按照法律的規定,錄音文件也是證據的一種。那麼,錄音屬於言詞證據嗎?

錄音屬於言詞證據嗎

一、什麼是言辭證據?

(一)言辭證據的分類

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為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實物證據的範圍顯然是要大於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是稱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更為妥當一些。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即為言詞證據,它包括以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各種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

(二)言辭證據的特點

1、言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一般比較明顯

言詞證據所反映的案件情況存在於人的大腦之中,通過人的陳述表達出來,它雖然不像實物證據那樣是可見的,但也不像實物證據那樣處於靜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們可以主動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從而對案件事實起到及時的證明作用。’同時,言詞證據是陳述人對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實的複述,往往能夠把刑事案件或窩事、行政爭議發生的原因、過程、後果等具體情節描述清楚,從而比較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而且陳述人能在司法人員和有關訴訟參與人(如辯護人、代理人)詢問的引導下,補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實,澄清疑問,從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實真相。言詞證據的這一特點是實物證據所無法比擬的。

2、言詞證據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實的情況  言詞證據是客觀事物在人頭腦中映像和記憶的反映,它一般要經歷感受、判斷、記憶、複述幾個環節,在這幾個環節中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會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使言詞證據虛假或失真;而且還受到言詞證據提供者是否願意如實提供證據的影響,如腖述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有可能使陳述人有意作虛假陳述。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都與訴訟的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就有可能使陳述人故意作不實陳述。證人雖然一般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但也會由於證人個人的品質,或者受到威脅、利誘等外界影響而作虛假證言。鑑定人亦存在同樣的總是,故對言詞證據必須慎重,不可輕易相信。

二、錄音成為有效證據的條件

私自錄音成為有效證據,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3、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

三、錄音屬於言詞證據嗎?

錄音是屬於視聽資料,視聽資料一般可分為三種類型:

1、視覺資料, 也稱無聲錄像資料,包括圖片、攝影膠捲、幻燈片、投影片、無聲錄像帶、無聲影片、 無聲機讀件等。

2、聽覺資料, 也稱錄音資料,包括唱片、錄音帶等。

3、聲像資料, 也稱音像資料或音形資料, 包括電影片、電視片、錄音錄像片、聲像光盤等。

視聽資料,既能使文字記載的文獻再現,又能脱離文字形式而直接記錄各種聲音與圖像;既能反映靜態的書面文獻,又有充分發揮其動態的特殊效果,具有以聲傳情、形像逼真、聲像並茂的特色;尤其是可以運用放大或縮小、加速或減慢、剪輯合成等手法,其作用為一般傳統印刷型出版物所無法比擬。視聽資料,還便於運用現代通訊技術及時地迅速傳播,不屬於言辭證據。

錄音文件做為視聽資料的一種,是利用錄音數據來證明事實的一種證據,錄音文件以其高度的準確性、逼真性胰激動態直觀性,為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最有效的證明。關於錄音屬於言詞證據嗎的問題,根據錄音文件的特性,它既不屬於言詞證據,也不屬於實物證據,它只是證據種類中的其中一種獨立的證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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