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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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言詞證據

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的概念

言詞證據是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所以又稱之為人證。它是相對於實物證據而言的,凡不是以實物、形象、痕跡、符號等客觀載體為其表現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詞(包括證詞的錄音)為表現形式的證據,都屬於言詞證據。

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則是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儘管鑑定的客體是實物、痕跡、聲音、氣味等等,但經過鑑定之後所得出的結論,則是有關專家根據科學知識和實踐經驗對送鑑物提供的鑑別、判斷的意見,歸根到底,仍然還須以鑑定人言詞 (包括文字的表述)為其表現形式,因此,鑑定結論也還是應該歸屬於言詞證據。言詞證據的內容,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是通過詢問、訊問等而取得的陳述,常被固定於各種筆錄之中。

二、什麼是實物證據

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之為廣義上的物證。實物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筆錄等。同言詞證據恰恰相反。凡不是以人的言詞、意見為其表現形式,而是以各種實物、痕跡、圖形、符號等載體和客觀上存在的自然狀況為表現形式的證據,都是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此外,還應包括勘驗、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儘管是偵查、審判人員在進行勘驗、檢查之後所製作的筆錄,乍看起來似乎也是從事勘驗、檢查的有關人員對於現場情況的反映,但它與鑑定結論有着明顯的區別,即:它只是客觀地記載同本案有關的現場、物品、人身、屍體的具體情況,屬於純粹的現場實錄,而不是提供勘驗、檢查人員的分析、判斷意見。因此,仍應歸屬於實物證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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