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5W

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會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證據做出甄別,採納。這類證據類型屬於言詞證據。那麼言詞證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嗎?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該如何排除?本站小編就此查閲了有關法律文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言詞證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嗎?

一、言詞證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嗎?

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之為人證,它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鑑定結論,辨認筆錄、電話錄音等。鑑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它是鑑定人根據司法人員提供的材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發表的意見或看法,從而作出的書面結論,其實質仍是一種人證。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鑑定結論就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稱為“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

刑事訴訟中,對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言詞類證據材料,不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應由偵查機關重新收集、調取;對重新收集、調取的言詞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作為定案根據。

二、只有言詞證據能否定案?

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

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的證據是不能定罪的,同時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輕信口恭!如果有其他的證據且相互映證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三、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排除?

我國最高法院《解釋》第61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1、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規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派生出來的其他實物證據(毒樹之果)、通過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實物證據予以排除。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通過小編的詳細講解,我們大概對言詞證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嗎這個問題有了答案。言詞證據雖然不如實物證據來的客觀真實。但是隻要是收集程序合法,經過查證屬實的,言詞證據照樣可以當做定案的依據,只不過要和其它證據相配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