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原始載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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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音證據原始載體是什麼

錄音證據原始載體是什麼

錄音證據原始載體的時間問題要結合其他證據,如果能夠證明錄音本身是真實的,沒有經過修改處理,且內容是真實的,一般可以作為證據。錄音形式要求:原始載體的錄音機、錄音筆、攝像機、DV、手機,錄製要流暢,不能剪輯,要刻制至少2張光盤,寫上錄製時間、錄製人等,並且根據錄音內容整理書面材料,基本上在場人的每句話都不要遺漏,寫明證明內容。  

二、錄音證據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錄音證據的真實性,表現在其未被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改動,具有原始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4、在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

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就是説,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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