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的三性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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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的三性是什麼

民事證據的三性是什麼?

一、真實性

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有時,一份證據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偽造的,但其中的內容卻是不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同樣不具有真實性,即真實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實和實質上的真實兩個方面,兩者出現不一致時,形式上的真實必須服從實質上的真實,質證時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否則,該證據就不具有真實性。例如:一份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但該合同雙方所指的標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買100噸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雖然這份合同是雙方所籤,具有形式上的真實,但內容不是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這份證據本身的形成過程雖然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偽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實性,但因其內容不具有真實性,而不具有實質上的真實性,不能證明雙方就買賣100噸大米達成合意這一待證事實。因此,該份證據是不具有真實性的。

二、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

(1)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法定形式,凡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該證據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單位所籤合同,必須蓋有單位印章,一份單位證明必須具有單位印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名,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能力和證人資格等。

(3)證據的來源合法,包括出具證據的主體是否適格,取證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現在:出具證據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職責,譬如,一份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某某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因出具該證據的主體沒有認定某某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的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沒有相應鑑定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鑑定書,因出具該鑑定書的單位沒有相應的鑑定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所收集的證據,因取證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種不同的證據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來源,在庭審時質證應注意。

三、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繫。筆者認為依據聯繫的緊密程度,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在庭審時,有些當事人對證據質證時講這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其實這種説法是不準確的,應該講該證據與舉證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證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每一個案件,都有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待證事實因案件而異甚至因案件處於不同的訴訟階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舉證據來證明不屬於本案應證明的待證事實,才可以講,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例如,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果賣方為原告,原告的訴訟訴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話,必須對如下待證事實提供證據:

(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訴訟主體;

(2)雙方於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標的物達成買賣協議。

(3)原告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物。

(4)被告已經按合同約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説明的是同一份證據可以證明不同的待證事實,幾份不同的證據可以證明同一待證事實。

那麼這樣的證據一般就是不會被採納的,則證據就無法有效的證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可能不小心損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當事人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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