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三性和證據能力 - 證明力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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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參與訴訟活動舉證的過程中,法院會遵循證據三性、證據能力、證明力這三大要點來對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斷,可見證據在法院庭審中的重要意義。那麼,證據三性和證據能力,證明力分別是什麼?下文是關於證據三性和證據能力,證明力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閲讀了解。

證據三性和證據能力,證明力分別是什麼?

一、證據三性

(一)合法性

1、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這些程序性規定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步驟和途徑。

3、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種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來源。合法的來源是指證據的獲取途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5、證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

6、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二)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要求納入訴訟過程的證據材料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相關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這説明證據必須與本案事實相關,否則對本案無實際意義,應予摒棄。換言之,原則上一切無關聯性的證據都應排除,這就是關聯性規則。證據的關聯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二是證明事實對案件事實有正面或反面的證明作用。”

(三)客觀性

1、證據形式的客觀性,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種方式為人們所感知。

2、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真正發生過的事實,必須是對客觀存在的事實的反映。

3、指證據的內容本身必須是客觀的。證據的客觀性除了要求證據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以外,還要求證據的內容本身必須符合客觀發生過的實際情況。

4、證據的客觀性使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可靠性和説服力。任何證據都有一定的來源,證據的來源除必須合法外,還必須是客觀的。

5、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我們做到:詢問證人、被害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用原話記錄,以準確表達陳述人言詞的原意,禁止誘導性詢問。我們在收集書證、物證時,對書證不得塗改,對特定物的物證不得以同類物來代替。要求證人所言是其親眼所見所聞,而非道聽途説或主觀猜測。

二、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一)證據能力

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上的資格,或者説是指證據材料能夠被法院採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所應具備的法律上的資格。證據能力的規則如下:

(1)證人資格規則。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對案件事實所做的“證言”,不具有證據能力。

(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證據須經質證的規則。除了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案的情況外,所有證據材料都應當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沒有經過質證,就不具有證據能力。

(4)限期舉證規則。當事人如果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交證據,切不屬於“新證據”的範圍,則該證據材料不具有證據能力。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除外。

(5)調解或和解中對事實的認可不得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的規則。

(6)證據能力受限制的規則。某些證據須符合一定條件才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

是指證據對於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的大小(強弱)。證據之間證明力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這是由證據各自的特性及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係不同決定的。

(三)二者聯繫

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必須既具有證據能力,又具有證明力。不具有證明力就沒有必要有證據能力,具有證明力但不具有證據能力也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四)二者區別

證明力是證據的自然屬性,取決於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證據能力是法律屬性,取決於證據是否被法律許可用來作為待證事實的依據。因而證據能力由法律事先規定;證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訴訟中判斷。證據能力是“質”,是法定的門檻;證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

上文先是闡述了證據三性的含義,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性。接着闡述了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含義。由此可知,證據三性和證據能力,證明力這三個詞,雖然有着不同的概念,卻在實際操作中互相影響,也缺一不可。所有,大家打官司的時候,要收集足夠充分有效的證據,這樣上訴成功的概率才會大大增加。如果您在這方面有需要,建議去本站網站找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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