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證據新規看民事證據的審核認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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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的審核和認定指的是在民事案件當中,對於證據進行審核和認定,一般是對證據的效力以及真假進行辨別和區分。同時審核認定證據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出示單個證據,並且經過質證程序,之後法院對該證據進行認定,並且判斷是否進行採證。

從證據新規看民事證據的審核認定的內容是什麼?

1、審核認定證據是由法官對證據材料的來源、真偽、效力等題目加以確定,是形成對案件真實情況的熟悉。在開庭審理前,主審法官一般需要組織當事人雙方交換證據材料。對於一方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以及雙方不爭執的事實,法官應予以認定,使法庭審理更有針對性,加速案件的審理,對於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有關證據材料,必須經法庭審理後合議庭合議方能認定。

一般而言,在法庭調查階段,除確已經過質證可以充分確信的證據材料外,不宜過多的.認定證據。假如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庭即對證據材料的效力予以確認,法庭辯論將形同虛設,違反了辯論原則的立法精神。對重大複雜案件中關鍵證據的認定,還需由審判委員會討論認定。在法庭調查階段對有爭議的證據材料更不能當庭認定,假如提前認定有可能造成與判決最後認定的證據相矛盾,損害法庭認定證據的信度。

2、審核認定證據的方式在審判實踐中,審核認定證據的方式應當根據證據的數目多少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一證一認,是指單個證據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後,由法庭當庭對該證據材料作出認定,並説明採證與否的具體理由。根據《證據規則》第65條的規定:合議庭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1)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存在關聯性;

(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正當律規定;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證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第二,分組認定,是指幾個證據材料相互關聯,將其分類集中起來分成幾組進行認定的方式。法官可以在分組質證後,對每組證據材料加以認定,並説明理由。進行分組認定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前要做好預備工作,要對案情有比較充分的瞭解,對當庭出示的證據材料作出科學劃分。

第三,綜合認定,是指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後,法官、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對全案證據進行全面系統地綜合回納、分析作出的認定。這種認證,法官、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能把證據間的內在聯繫及案件事實的聯繫有機的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認定。

根據《證據規則》第66條規定,審判職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定,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材料,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除外。

3、關於審核認定證據的方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2款、第64條第3款、第65條第2款、第69條、第71條第1款和《證據規則》第63條、第64條都有明確的規定,概括起來就是自由心證的方法。其含義是指證據的取捨、證據的證實力及案件事實的認定規則等法律並不預先規定,而是由法官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定,形成確信並依此認定案情。

民事證據的審核和認定指的是在民事案件中,對證據的效力進行確定。民事證據審核認定可以單對一個證據進行,也可以將證據進行分類,之後在對分類好的證據進行認定。同時也可以將全部證據綜合起來進行認定,無論如何我們都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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