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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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證據概念

非法證據種類有哪些

刑事證據是司法人員依法收集、律師依法取證或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提供的採取法定的證據形式對證明刑事案件有聯繫的事實。毫無疑問,該定義中的依法、法定等表述,説明證據其實是指合乎法律規定要求的證據,即合法證據。在這裏,收集、提供證據的主體是司法人員、律師、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據內容是對證明刑事案件有聯繫的事實;證據的取得要依法進行,並以法定的證據形式出現於刑事訴訟之中。與此相聯繫,刑事訴訟法學界普遍認為證據的特徵是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或稱為合法性),三者統一於證據之中。

證據具有客觀性和相關性才有證明案情的事實能力,才能成為事實上的證據;證據的法律性是把事實上的證據納入刑事訴訟軌道所必須具有的特徵。證據有了法律性才能具有證明案情的法律效力,即才能成為法律上的證據,最終成為刑事訴訟證據

上述四個方面的有機統一則成為合法證據(查證屬實前為證據材料),若有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則為非法證據。因為有關證據之內容、表現形式、提供收集的主體及取證程序方面的法律是為了確保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因此,違背以上證據四方面之合法性的任何一方面或幾方面的事實材料即不成為(合法)證據,這樣的材料進入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明案件真實的依據時,將證據分為由於其不合法性而成為受到排斥的非法材料,我們權稱之為非法證據。顯而易見,非法證據不具備證據特徵的一部或全部,這又在一定意義上成為其應有之特徵。該特徵具體表現為證據的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取證程序不合法,內容不合法,表現形式不合法之一方面或幾方面的綜合。

二、非法證據的種類

1、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二款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若由上述主體作證人提供證據,將不符合法律對於收集、提供證據主體的規定,是為非法證據。

2、取證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這是一般意義上人們所理解的非法證據。如刑事訴訟法第43條中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證據,將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為非法證據。

3、內容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即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或與案件事實無聯繫的事實材料,因其不具備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對案件真實的查明毫無意義而為非法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也規定,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4、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二款列出了證據的七種表現形式,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這是為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的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明確規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須適合事物矛盾運動的內容,內容決定形式證據是客觀事實這一本質便決定了諸如夢幻、占卦等等的東西不可能成為它的表現形式。

從上述可見,非法證據種類一共有以上四種,包括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取證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內容不合法的非法證據以及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相信大家對常見的非法證據種類有了一定的把握。在法律訴訟過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若還有疑問,本站的律師會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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