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質證的權利的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4.08K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質證的權利的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關於質證的權利的規定有哪些?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與辯駁。 

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説明。

當民事訴訟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二、民事訴訟案件證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是什麼?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綜上所述,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説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作為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序中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