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質證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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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質證有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質證有哪些規定?

關於證據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質證,那麼當事人可以從質疑證據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出發進行反駁。

1、《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台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5、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説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6、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二、在訴訟中質證按什麼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説明。

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所以當事人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他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是必須要羅列好相應的證據,沒有證據作為支撐,法院很有可能會判當事人敗訴,他提出了證據,那麼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對這個證據作出質疑,這個過程可以採用對當事人證據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來進行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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