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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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叫鑑定結論

什麼叫鑑定結論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鑑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在訴訟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後所作出的科學判斷,稱為鑑定。進行這種鑑定活動的人,稱為鑑定人。鑑定人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作出的結論,稱為鑑定結論。有的國家稱為鑑定意見。

二、鑑定結論應當如何審查

審查鑑定結論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1、審查鑑定機構以及鑑定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即鑑定機構是否是合法成立的,有無合法有效的執業許可執照,鑑定機構的職責、權限是否明確,對鑑定人員的身份、資歷、有效證件也要進行審查,還要審查鑑定人員的資格與所要鑑定的內容是否相適應。

2、要審查鑑定結論有無與案件事實明顯相矛盾的地方,鑑定結論是否按要求作出的,不能答非所問,含糊不清,模稜兩可,鑑定結論是否按鑑定的程序和規則作出的,有無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法規和文件為依據,鑑定人之間有無分歧意見,鑑定結論是否註明異議的內容和理由,以及鑑定人員是否簽名或蓋章都要逐一進行認真審查,特別是對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鑑定結論,更要進行認真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審查;有時,還要注意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對鑑定結論是否存在有認識上的差別,以及這些差別在影響案件定罪量刑時所起的作用大小。

3、要審查鑑定人是否存在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情形,有無違反科學規則的人為因素,鑑定人同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是否存在某種社會關係均應引起審判人員的重視。

三、鑑定結論屬於什麼證據

鑑定結論屬於證據的一種。在訴訟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後所作出的科學判斷,稱為鑑定。 鑑定結論不同於證人證言等人證,因為鑑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情況,鑑定結論是 表述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情況,證據的產生所依據的是科學技 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

條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刑事訴訟法》第63條、《行政訴訟法》第31條明確規定,鑑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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