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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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怎麼辦

工傷職工要想獲得最後的賠償,那麼進行工傷認定、工傷鑑定,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步驟。其中進行工傷鑑定,也可以説是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那要是當事人不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怎麼辦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不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怎麼辦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2、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二、申請再次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3、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4、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5、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或複查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三、誰能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的規定,有權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申請人主要包括:

1、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後,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過1年後,職工如果認為自己的勞動能力已經低於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規定,並且給工作生活帶來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此外,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變化,對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生活會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職工勞動能力的減弱或喪失,有可能導致由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沒有了生活來源,同時增加了護理工傷職工的負擔。通過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改變勞動能力鑑定的等級,使工傷職工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減輕護理照顧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的經濟負擔,因此職工的直系親屬也有權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2、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後,對於可以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與其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但是經過一段時間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該職工的傷殘程度發生變化,其勞動能力已不能勝任原工作,或由於其他原因,可以提出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3、經辦機構。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後,經辦機構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發生變化直接影響到待遇的給付,工傷職工應享受與其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特別是對於勞動能力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的職工,如果仍然按照先前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工傷保險基金和其他參保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賦予了經辦機構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的權利。

若當事人不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話,此時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復查,至於誰可以申請進行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就包括職工本人及直系親屬、所在用人單位以及經辦機構。但需要注意,對申請勞動能力複查有一定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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