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上打麻將賭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利用網上打麻將賭博嗎?

賭博在我國非澳門地區是一種違法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我們遇到他人實施了此種違法行為之後,是可以向當地的判處所報案的。為了避免正在聚眾賭博時被公安機關抓住,有些人選擇在王少打麻將,那麼,利用網上打麻將賭博嗎?

一、利用網上打麻將賭博嗎?

近年來公安機關放寬了對賭博活動的限制,也就是説小賭不管,但即使公安機關不予查處,仍然改變不了其行為的賭博性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參與賭博且金額較大的要予以查處。具體什麼數額才能算是金額較大,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規定,一些地方法規中會有相應的數額限制,因為全國各地的經濟條件不一樣,所以對於金額的要求和限定也不一樣。

按你所説的,一般的兩元、五元的賭注應該不算是金額較大,基本不在治安管理範疇之內,但要提醒一點,即使金額不大,但如果以賭博為生的話,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嚴重的可以判處賭博罪。

二、賭博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2、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説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是會屬於賭博行為,司法機關在接到他人舉報賭博的案件時,需要先核實是否滿足了賭博的構成要件。根據以上信息,我可以知道,參與賭博,輸贏超過一定金額的行為,就是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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