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處罰原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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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處罰原則。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違反治安管理的一種形態,是相對於單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而言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為人的行為指向同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相互聯繫,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有機聯繫的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整體。每個人的行為,都是違反治安管理有機體的一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每個人的行為都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按照本法的規定,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處罰原則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從主體上看,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由一個人實施的,無論是實施一次還是多次,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實施的,但其中只有一個人具有責任能力,其他人是沒有責任能力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也不能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第二,在客觀方面,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儘管每個人在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中所處的地位、作用不同,但都是為了相同的目的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為人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能是一次,也可能是多次。

第三,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具有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也就是説,各行為人通過意思的傳遞、反饋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且明知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但一部分人是故意,一部分是過失的,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治安處罰法》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處罰原則,是違反了治安管理的一種行為,是相對於當個人違反了治安管理。因,對於此罪的處罰,原則上首先就必須是兩個人或者是兩個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行為,不管是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必須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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