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及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及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及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同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罰標準是,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三、違反治安管理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四、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流程是什麼?

(1)傳喚,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使用傳喚證。受害人、證人不能使用傳喚。

(2)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八小時。對情況複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詢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4)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5)告知。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6)處罰。經詢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條款裁決。處罰應當填寫處罰決定書,並應向本人宣佈。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7)執行。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由此可見,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案件中,如果違法行為人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較輕,公安機關的處罰力度相對就比較輕,類似於口頭警告,如果當事人起主要作用,可能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拘留,並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所以,治安處罰標準沒有具體的違法情節也不能準確分析。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