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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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同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實踐中,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不同的,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和次要作用的人,有策劃者、組織者,有參與者,有教唆者,有被教唆、被脅迫、被誘騙者等。

大學生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一般來説,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實施違反行為時起主要作用的,應當受到較重的處罰;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應當受到較輕的處罰。

數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罰,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分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不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予以處罰,將處罰合併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條明確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根據這一規定,行為人有數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行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時應當注意以下:

所謂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兩種以上不同性質的治安違法行為。比如,行為人上午在公交車上實施“扒竊”,下午又在某處“搶奪”他人財物,這是屬於本條規定的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應當根據行為人實施的多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依法分別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併合並所有處罰,決定最終的處罰,即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總的來説,治安管理對我們來説非常重要,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肯定會受到嚴懲。如果再增加一項罪行,可能的處罰將會加重。因此,我們必須服從治安管理,才能維護一個城市的安寧。觸犯了治安管理條例,這樣公安機關可以對當事人進行治安處罰,採取的手段主要是罰款、治安拘留、警告及吊銷許可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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