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高鐵霸座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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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高鐵霸座怎麼處罰?

法律規定高鐵霸座怎麼處罰?

法律規定高鐵霸座應當是對此進行200元的行政罰款,同時在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高鐵霸座,並在列車員多次溝通都不願起身時,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並給予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乘坐高鐵霸座負法律責任嗎?

乘坐高鐵霸座負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構成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需要依法受到處罰。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大多將霸座歸為不文明出行行為,倡導從文明層面改善此類現象,而非直接等同於違法犯罪行為,從法律層面予以嚴懲。

高鐵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約行為。從乘客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與承運機構的客運合同就已經生效,購買車票時選定的車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條款,去乘車就是履行合同。從合同的角度來説,每一個人買火車票,售票單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關係,在車票上體現出來的內容,比如座位號就是合同關係中的一個條款,乘客有權利依照合同享受對等的服務。而乘客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

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另外,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高鐵乘坐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是一種治安違法行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乘坐高鐵如果霸座的情況之下的話,那麼應當負起的是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同時這樣的一種行為也是嚴重的擾亂我們國家的社會管理秩序,所以對此也是需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一定的懲罰,比如説行政罰款或者是禁止購買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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