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霸座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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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霸座,並在列車員多次溝通都不願起身時,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並給予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

高鐵霸座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若有實施包括佔座在內的禁止行為,將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鐵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對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以及嚴重違反鐵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失信行為進行記錄,並按照規定推送全國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由此可見,霸座情節輕微的即使不涉及治安管理處罰,也會對自己的信用有影響,可以限制乘坐火車高鐵等等。廣東省率先立法,將霸座的行為列入法律處罰範疇,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也將全國立法嚴懲高鐵霸座行為。

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另外,他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高鐵乘坐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是一種治安違法行為

從合同的角度來説,每一個人買火車票,售票單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關係,在車票上體現出來的內容,比如座位號就是合同關係中的一個條款,乘客有權利依照合同享受對等的服務。而乘客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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