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訓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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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訓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訓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訓誡的法律規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有關規定,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可以予以訓誡。犯罪分子的行為雖已構成違法犯罪,但由於違法犯罪情節輕微而不需要判處刑罰。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在不滿十四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二、公安機關訓誡的程序

1、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訪部門可以對在訪過程中有違法言行尚不夠行政處罰的訪人依法予以訓誡。

2、證據規範。承辦單位決定對訪人訓誡應收集相關證據:相關單位或工作人員的報案、證明材料;收繳、扣押訪人的相關物證、書證;訪人在訪中的言行可在接談筆錄中記錄由訪人確認並簽字(訪人拒絕簽名或捺印的應當由接待民警註明);相關攝像錄音等視聽資料;訪人本人的親筆陳述或悔過書;在場民警或其他證人證明材料等。上述證據必須具備兩項以上。

3、審批。對到公安機關以外的單位或場所非正常訪的訪人予以訓誡,由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批。對到市、縣(區)公安機關非正常訪的訪人予以訓誡,由本級公安機關訪部門辦理,由本局分管訪的負責人審批。由承辦民警填寫“呈請訓誡報告書”(可使用通用呈批表),經審批後方能填具訓誡通知書,訓誡通知書應加蓋公安機關訪專用章。

4、送達。訓誡通知書開具後應當場或及時送達訪人。送達應按法律文書送達的規定辦理,訪人及其親屬拒絕簽收的可留置送達,也可送達訪人的單位或居住地村社或居委會。

5、存檔。應建立對非正常訪的訪人員訓誡的檔案(包括訪人的户籍資料,家庭成員情況,非正常訪的地點、單位及次數,非正常訪言行的證據,訓誡書存檔聯及送達回執等相關材料)並裝卷保存。

公安機關訓誡的法律依據就是上述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但涉及到犯罪事實嚴重的,顯然是需要從嚴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達到立案標準的,還需要進行司法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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