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會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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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會怎麼處罰?

單方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會怎麼處罰?

在聚眾鬥毆中,對他人造成重傷的,按照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條)論處;未造成重傷的一律按照聚眾鬥毆罪處罰。

《刑法》對聚眾鬥毆的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區別

一、比較兩罪的主觀方面。

聚眾鬥毆罪中,鬥毆雙方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説,聚眾鬥毆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均有過錯;而故意傷害罪並不以此作為必要條件。此點,已經有學者注意到了:“鬥毆行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為合法反擊,只能認定為一般的共同違法或犯罪行為,而不能認定為聚眾鬥毆罪。” ③ 在實踐中,可以根據鬥毆雙方是否蓄意報復、有無事先的鬥毆準備和意思表示等來考察行為人雙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

故意傷害罪通常是僅有一方行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雙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這種時候,就需要從犯罪的客觀方面進一步甄別了。

二、比較兩罪的客觀方面。

我們可以把聚眾鬥毆分解為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其中聚眾行為是鬥毆行為的預備行為,鬥毆行為是本罪的實行行為,這兩個行為中至少有一個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要麼聚眾行為的規模大,參與人數多直接侵害社會公共秩序④;要麼鬥毆行為的地點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鬥毆持續時間長等也直接侵害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兩者兼而有之。

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基本上是以單方的人身攻擊行為為主,但是在某些羣毆和互毆⑤的情況下,也有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只是其規模小、程度弱,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顯。

兩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於此:並非具備了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就當然定聚眾鬥毆罪,關鍵要分別考察兩種行為的危害程度。當行為人的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的情節足夠嚴重,符合刑法292條第一款所列舉之要件,才足以從故意傷害罪升級到聚眾鬥毆罪。此點,其實正是聚眾鬥毆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綜合上面所説的,聚眾鬥毆的對於我國來説犯罪情節是特別嚴重的,這會危害到別人的生命安全,聚眾鬥毆的規橫大、社會影響比較惡劣,對於犯罪人的員最低也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聚眾鬥毆對於我國來説是嚴重禁止的,只要是犯了本罪,那麼作為犯罪的人員也會受到很嚴勵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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