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與聚眾鬥毆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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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與聚眾鬥毆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二、故意傷害聚眾鬥毆該如何區分?
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最顯而易見的區別在於侵犯客體的不同,即,普通的鬥毆行為,僅僅是侵犯一個或數個被害人個體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以故意傷害歸罪;而聚眾前提下的鬥毆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還分別或共同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依《刑法》第292條第二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罪在鬥毆結果是輕傷或沒有傷害結果時,比較故意傷害罪屬於重罪,而當聚眾鬥毆結果致重傷和死亡時,又轉化為故意傷害罪處罰。這種轉化關係説明兩罪並沒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側重不同:輕傷結果以下側重保護公共秩序,重傷死亡結果時側重保護人身權利。
可見,聚眾鬥毆罪保護的是雙重客體,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是單一客體。
不管是故意傷害還是聚眾鬥毆,想要準確的知道量刑標準都得結合詳細的案情來分析,就類似於故意傷害罪,情節輕微的話有可能是管制,但致人死亡的嫌疑人也會面臨死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