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結夥鬥毆的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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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結夥鬥毆的構成條件

什麼是結夥鬥毆的構成條件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1、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但有具體限定,即: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首要分子,即組織策劃領導者,在實際鬥毆當中,即使其不動手,也是首要分子。其他各級參加者,指積極參與打鬥者,包括那些執行積極聯絡召集任務並不動手的人。本罪本質上屬於共同犯罪,但考慮到實際情況,只懲罰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其他人員予以治安處罰。

2、本罪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共場所的安全秩序和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對象是不確定的多人。

3、本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至於動機有很多,大多都是爭勇鬥狠。動機可以做為量刑情節。

4、本罪客觀方面,即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所述行為內容。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鬥毆的事件可大可小,且鬥毆事件大部分伴隨着不少量的人羣,對於涉事人員以及主要人員,針對其具體的犯罪行為會有對應具體的規定判定,若只是口頭鬥毆尚可調解,一旦上升到身體上的傷害,甚至導致人死亡,其罪行會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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