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網暴者必須受處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3W

這個也要看網暴者是否造成了嚴重的結果,如果網暴者的確給他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失,或者是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就必須要接受處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網絡暴力處罰的法律依據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等。

現在網暴者必須受處罰嗎?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所以雖然是在網絡世界發言,但是也需要遵守我國相應的法律法規,有些網絡暴力使用者會通過捏造或者誹謗事實來給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上的損害。要是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也就算了,如果是給他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並且對這個社會都有不好的影響,就會按照當事人的具體結果來接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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