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責任劃分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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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架鬥毆責任劃分原則是什麼

打架鬥毆責任劃分原則是什麼?

不論誰先動手,只要有毆打他人的行為並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如果傷情鑑定一方為輕傷及以上,那麼得立刑事案件,不可調解,由檢察院起訴。不過對於這類輕傷害案件,法院基本以調解為主,最多判拘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8週歲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 (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三、相關解讀

不論誰先動手,只要有毆打他人的行為並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如果是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如果傷情鑑定一方為輕傷及以上,那麼得立刑事案件,不可調解,由檢察院起訴。不過對於這類輕傷害案件,法院基本以調解為主,最多判拘役。

最簡單的打架尚不構成犯罪的,以批評教育,調解為主,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話,同樣是打架,根據具體案情不同,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尋釁滋事罪(比如無事生非、爭強好勝把人揍一頓,致人輕傷以上是從重情節但不是必要條件)等。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除動手外還要看兩者是否有精神方面的攻擊等等。雙方打架或聚眾鬥毆要看受傷者的傷情和具體證據,行為人帶有主觀故意對他人實施了傷害行為即觸犯法規。未達成輕傷的,解決時首先可以進行調解。達成輕傷的,檢察院起訴,被告可請律師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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