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打架鬥毆隨意損毀他人財物三次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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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打架鬥毆隨意損毀他人財物三次怎麼處理?

參與打架鬥毆隨意損毀他人財物三次怎麼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中,多次對財物進行故意毀壞是屬於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多次是指三次以是故意毀壞財物。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毆打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未造成輕傷以上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行政拘留並處罰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這屬於是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打架鬥毆致人輕傷怎麼處罰?

打架鬥毆造成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時還需要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能積極賠償,得到受害人諒解的,可作為法定酌情從輕減輕判決的情節。打架的雙方都是輕傷的,可以調解處理,調解後雙方可以都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就會追究雙方的刑事責任,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後再由雙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訴訟請求,由法院進行判決。

打架鬥毆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導致受害者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是能夠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除此之外,打人者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要賠償受害者的誤工費,住院費,醫療費,交通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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