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取證不能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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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取證不能如何處理?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取證不能如何處理?

可以先報警,讓警察機關經行調查收集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犯罪嫌疑人的各種證據,不得輕信口供。只有他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在法律上並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的數額認定標準,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也屬於經濟犯罪,因為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有差異,所以每個省份對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的數額劃分都有一定的差別,一般故意損壞財物達5000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認定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惡意毀壞他人財物犯什麼罪

惡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罪行確認如下:

1、要看損壞他人財物的金額和次數,如果金額達到五千元以上、三次以上或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則涉嫌刑事犯罪;

2、在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則屬於治安案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上,個人財產被別人破壞了的情況下,也只能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去報案,比如在福建,數額較大的劃分標準是1萬元以上的5萬元之間的,可是在有些經濟不太發達的省份,可能5000元到1萬元之間就屬於數額較大了。有些地方不夠5000元的,可能也會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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