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損毀他人財物如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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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以上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治安處罰是根據行為人各自的行為確定處罰的標準,再分別予以處罰。我國的行為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人損毀他人財物如何進行處理?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者受到的治安處罰一般是被拘留、被責令支付罰款等,具體的處罰,具體的處罰規定如下: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被故意毀壞的財務價值低於五千元,那麼派出所在介入處理故意毀壞案件時,一般會按照《治安處罰法》之中的相關規定,來處罰實施故意毀壞行為的人。若是達到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派出所則需要將此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來處理。

本條規定的決定,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實體性問題,作出是否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及給予何種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執行,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的內容和要求予以具體實施的行為。對一個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行“分別決定、合併執行”的原則。

分別決定,是指對於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就其每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依法進行決定,確定對每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合併執行,是指將分別決定的治安管理處罰合併起來,並將同一種處罰的數額和期限相加在一起,最後決定給予哪些處罰及給予多重的處罰。

可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是,由於教唆,脅迫或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往往是在違法行為中起領導或主要作用,所以對他們按其各自的相應行為嚴厲處罰。我們是應當從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幾個構成要件具體分析。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7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綜上所述,三人共同損毀他人財物,屬於共同犯罪均需要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則一般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損壞他人財產不足兩千元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可以並處罰款,由於結合案情實際以及三人分別在案件中起的作用和影響不同,處罰也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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