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起訴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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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起訴幾次?

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起訴幾次?

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起訴幾次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規定,不服仲裁裁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四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屬於一裁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認為一裁終局裁決具有應當撤銷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勞動者對一裁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裁終局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十條規定,對一裁終局之外的其它爭議裁決,當事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材料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餘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法律上對於勞動仲裁裁決的認定條件,一般是屬於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決議的情況下提出的,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事項來進行認定,當事人之間還可以協商進行辦理,達成一致意見也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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