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前是否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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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是否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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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財產保全程序的啟動要經過當事人申請,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即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是否申請啟動財產保全程序,完全是在當事人享有的處分權範圍之內,是仲裁委不能隨意進入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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