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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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一、勞動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不可以,根據國家以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對於勞動仲裁案件,勞動者只有在進入訴訟階段後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在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均沒有法律依據。

但員工可以在勞動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需要提供擔保。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請求勞動裁定的流程如下。

勞動裁定自請求至結案,規則45天內完結,最多延伸15天。

(一)提交請求書:當事人請求裁定,應當提交書面裁定請求書,並依照被請求人數提交副本。

請求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名字、性別、年齡、作業單位和居處;用人單位的名稱、居處和法定代表人或許首要負責人的名字、職務;

2、裁定請求和所依據的現實、理由;

3、依據和依據來歷、證人名字和居處;

4、請求裁定的日期。

(二)裁定受理:

裁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裁定請求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許不予受理的決議。裁定委員會決議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述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決議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

裁定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址書面通知兩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許未經裁定庭贊同半途退庭的,對請求人依照撤訴自理,對被請求人能夠做缺席判決。

(四)裁定調停:

裁定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停,在查明現實的基礎上促進當事人兩邊自願達到協議。調停達到協議的,裁定庭應當依據協議內容製造調停書,調停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停未達到協議的,裁定庭應當及時判決。

(五)裁定判決:

裁定庭判決勞動爭議案子,應當自勞動裁定委員會受理裁定請求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畢。案情雜亂需求延期的,經同意能夠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伸期限不超越十五日。裁定庭判決後應當製造裁定書送達兩邊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判決不服的,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能夠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判決書即發作法律效力。

也就是説,財產保全措施只能由當地的人民法院來執行,勞動仲裁庭並沒有相關的權利。而且,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措施並不是必須要與訴訟活動的前提條件的,因此,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然後向勞動仲裁庭申請仲裁這也是可以選擇的方法,但是,沒有勞動仲裁結果,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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