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保全仲裁裁決的保全費繳納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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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財產保全仲裁裁決的保全費繳納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申請財產保全仲裁裁決的保全費繳納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保全、仲裁裁決的執行有什麼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的規定<試行>》於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的規定<試行>》不僅明確了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和人民法院判決一樣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而且對仲裁過程中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均作了詳細規定。

(1)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仲裁裁決是否有不予執行事由進行審查的,應組成合議庭進行。

(3)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4)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5)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6)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7)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9)執行中發現兩地法院或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就同一法律關係作出不同裁判內容的法律文書的,各有關法院應立即停止執行,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仲裁裁決之前申請財產保全是需要繳納一筆費用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對於費用給的標準就會按照數額的大小來進行決定,數額越多所存在的費用就會越多,所以,在處理的之前就要諮詢一下,只有按法律規定的流程走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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