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能否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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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由此可見,勞動者在提起仲裁前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但是必須提供擔保,而且是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同時,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必須申請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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