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表現在幾個方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表現在幾個方面?

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表現在幾個方面

人民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

1.人民法院裁決仲裁裁決的效力

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裁決是人民法院司法監督權的一個重要體現。仲裁協議是仲裁的依據,其有效或無效直接關係着仲裁能否進行的問題。《仲裁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撤銷仲裁裁決

依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第5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為保證仲裁機構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使已經生效但確有錯誤的裁決得到糾正,賦予人民法院對終局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3.否定仲裁裁決的效力,裁定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依據被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司法審查,是司法監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請執行程序中,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有權裁定不予執行。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裁決仲裁裁決的效力是,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不得隨意更改,經法定程序後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有權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司法監督權有利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督促仲裁員公正仲裁,同時賦予當事人申訴權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