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裁決是否為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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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的裁決是否為最終判決?

仲裁的裁決是否為最終判決?

一般而言,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爭議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在仲裁結束後,仲裁員的裁定是最終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滿,都不能反悔或提起訴訟。只有很少的情況可能改變。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三、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及中斷的規定也應適用於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當事人之間糾紛不能和平解決的,仲裁是解決爭端有效手段,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都是終局裁決,具備法律效力,對雙方有約束力。對仲裁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兩年內向法院起訴。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仲裁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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