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兼職仲裁員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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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律師時而作為仲裁案件代理人,時而又作為仲裁員參與仲裁爭議案件,這種角色的轉換可能會引發一些衝突。這種角色的交叉可能會給仲裁案件的獨立公正審理帶來挑戰,減損當事人對仲裁的信心。正是出於這一原因,一些仲裁機構要求,在該機構擔任仲裁員的人不能在本機構代理仲裁案件。這種"台上"."台下"角色交叉可能引發的問題應當引起仲裁機構的重視,並應採取應對措施。這裏的"台上"指律師在案件中擔任仲裁員,"台下"指律師在案件中擔任代理人。
法律依據
《仲裁法》
第十三條
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人士具備擔任仲裁員的資格,因此具有律師身份的人士擔任仲裁員從法律原則上來講沒有疑問。在我國的仲裁機構中,具有律師身份的仲裁員也佔有很大比例。

律師兼職仲裁員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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