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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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1、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由人民法院執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撤裁與執行的衝突處理:由法院根據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範圍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由此可見,像是仲裁裁決的執行,並不是直接由仲裁庭進行監督的,在對方不執行的情況下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不是申請仲裁庭強制執行。不過,勞動仲裁裁決書本來就是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一種文書,雙方都無異議的話,應該嚴格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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