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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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糾紛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是有時效限制的。那麼,在法律上,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久呢?同時,您還要知道,對於該時效它也不是固定不變的,也可能會出現中斷或者是中止的情況。那仲裁時效的中斷與中止究竟有何區別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介紹。

法律規定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一、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仲裁的時效問題是勞動者很關心的問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勞動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仲裁時效的中斷與中止有何區別

1、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仲裁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後,重新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仲裁時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中的某一階段,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仲裁時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除後,繼續進行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

(1)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

仲裁時效的中止是因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才發生的,因而發生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應是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客觀事實、無法預知的客觀障礙。本條第三款規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根據《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這裏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地震等。這裏的“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如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

(2)仲裁時效中止的法律後果。

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此,在發生仲裁時效中止時,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仍然有效,而僅是將時效中止的時間不計人仲裁時效期間,也就是將時效中止前後時效進行的時間合併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通過上文的計算,我們知道在一些法定的情況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可以中斷或者是中止的。因此,當您準備申請勞動仲裁時,建議您可以先去諮詢一下專業也的律師,看自己有沒有過仲裁的時效,如果過了,看能不能想想辦法主張時效中斷或者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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